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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的利器草支垫

草编产品:草支垫,草袋,草帘,草绳 联系人:张经理 销售电话:15937370357 点击: 字号:


 
第一章    则 ………………………………………………………1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3
第三章  特殊规定 ……………………………………………………8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8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10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12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15
第五节 预应力梁………………………………………………………17
第四章  方案管理 ……………………………………………………19
第五章  满载工作 ……………………………………………………22
第六章    ………………………………………………………23
  …………………………………………………………………24
附表1  货车使用限制表………………………………………………24
附表2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25
附表3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表……………………………………………………………26
附表4  长大平车及落下孔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
容许载重量表……………………………………………………28
附表5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
容许装载重量表…………………………………………………29
 
附表6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30
附表7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
………………………………………………………………31
附表8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表…………………………………………………………32
  …………………………………………………………………33
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另册)……………………33
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34
附件3 货物装载限界图……………………………………………48
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49
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50
附件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另册)
……………………………………………………………51
    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铁路局对《加规》第一条的补充
  本规定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授权的补充规定,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条的补充
  路局直属站段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主管科长、技术人员为成员。
各货运办理站要成立装载加固小组,其人员、职责由站段确定,三等以上车站及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办理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工作。
装车单位要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保证装载加固质量的措施办法和卡控制度,围绕以下7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1)装载加固方案;(2)加固材料;(3)车辆使用限制;(4)装载不偏载、不超载、不超限、不集重;(5)加固捆绑良好,不脱焊、不位移、不坠落;(6)篷布苫盖;(7)填制“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
第六条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条的补充
    实行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制度:
    1.凡使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装载的各类货物,必须由装车货运员(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企业运输员)负责填记“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附件1,以下简称“签认卡”),经轨道衡过磅的散堆装货物可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但焦炭等涉及加固及加固材料的须同时填记“签认卡”,内容只填记车号、起脊、均衡装载情况、加固材料并粘贴“产品合格准用证”。
2.装车完毕后根据货物实际装载加固情况逐栏填记。
按方案装车的,要对照方案规定的规格、件重、件数及装载加固办法进行检查并填记,不得填写含糊或笼统品名。
散堆装货物应记载货车的标记长宽、实测长宽、取值密度、装车高度和平顶情况,使用轮重测重仪监控的还应记明每轮实测数据,不得漏项、错填或简化、估计填写,使用汽车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还应将磅单粘贴在“签认卡”背面;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签认卡的,必须逐车注明平顶情况。
3.对同一作业批次、同一到站、同一规格数量、同一装车方法(同一方案、同一划线装车高度等)的,可数车合填一份。
     4.对“签认卡”、轨道衡电子磅单必须对照装车实际进行复查签认。车站组织装车的,由装载加固主管人员(四等及以下车站为货运领班)复查签认;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货运交接检查人员进行复查签认;重点货物(军事运输、超限、超长、超重、集重及平车装运的除轨枕以外的货物等)一律由货运负责人亲自把关签认。
5.车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签认卡”及电子磅单的保管,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随时备查,保存期自装车之日起一年。
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涂打“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一条的补充
货物总重心横、纵向偏离超出本条规定时,可采取配重措施,配重后货物的总重心按下列公式计算:
1.货物总重心在车辆纵方向的位置:
A=(±Q1a1±Q2a2±……Qnan)÷(Q1+Q2+……Qn)
2.货物总重心在车辆横方向的位置:
B=(±Q1b1±Q2b2±……Qnbn)÷(Q1+Q2+……Qn)
式中:
A、B----各为货物总重心距车地板横、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a1、a2……a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横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b1、b2……b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Q1、Q2……Qn----各件货物的重量(含配重货物)。
计算时,位于车地板横(纵)中心线一侧取“+”号时,另一侧则相应取“-”号。
五、对《加规》第十二条的补充
重车重心超过2000mm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
需要限速运行时,装车站以电报向铁路局特调请示。
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区间限速
(km/h)
通过侧向道岔限速(km/h)
2000<H≤2400 50 15
2400<H≤2800 40 15
2800<H≤3000 30 15
 
第十三条  货物的装载高度、宽度和计算宽度,除超限货物外,不得超过货物装载限界(见附件3)和特定区段装载限制(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四条的补充
货车上标有“限增”标记的货车,仍执行相关增载规定,但“禁增”车禁止增载。
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五条的补充
平车装运的轨枕,在按方案装车的同时,底层必须铺设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隔木应置于承轨槽内,除特殊情况经路局批准外,上3层(或上2层、上4层)必须与下3层(或下2层、下4层)压垛缝码放。
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1)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1]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八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九条的补充
  (一)监控设施配置:
1.月均装载散堆装货物900车以上的装车点(货场、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下同),必须安装电子轨道衡。
2.不足900车的散堆装货物装车点必须配置装载机称重装置或轮重测重仪(有电子轨道衡的除外),车站还应配置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的测密斗及台磅。
3.专用线、专用铁路由产权单位负责配置,未配置的不得组织装车。
(二)整车货物的装载重量由托运人负责确定,但承运人有权对货车装载重量进行复检及参与货车装载重量的过程控制:
1.站内设有电子轨道衡的,装车后必须车车过衡复检(专用线、专用铁路经自备轨道衡过衡并提供电子磅单的除外),电子衡单必须随运单交车站货运备查并加盖过衡单位专用章及过衡人员名章。
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货车规定的重量,超过时应进行减吨处理并复衡,车站凭合格的电子衡单和散堆装货物的平顶状态(焦炭、水渣为均衡状态)放行。
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衡”。
2.无电子轨道衡的,按下列规定控制:
(1)散堆装货物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和轮重测重仪监控制度。
测密工作以托运人为单位并由其组织进行,车站派人参加,每季对每一品位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时,比照装车实际适当压实,满装平顶,对同一品位的货物,要在不同的位置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取样测定,取其中密度较大者作为标准,对粉状及其它易吸水的货物,应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比照装车实际含水情况进行测定。测定后在“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表”(附件2)上签章,交车站一份存查。
测密斗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
由托运人负责计算装载高度并划装载线,计算前,应对货车长宽进行实测,实际长宽大于货车标记时按实际长宽取值,装载重量按标记载重加规定的增载重量取值,每辆车划线不得少于16条(两侧各6条、两端各2条),每条线长不得小于300毫米,线距均匀。
运单及货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应记明货物密度、货车长宽及划线高度。
装车完毕后由装车单位进行平顶,并由装车单位利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一批次作业10车以下的车车复查,超过10车的根据装载平顶高度情况进行抽查(不同密度的货物混装时,必须做到车车测定),抽查车数不得少于10车。
生铁、废钢铁(含压块)、锰铁、硅铁、料石、片石等个体体积大于1立方分米及装载高度大于车辆端侧墙的散堆装货物(焦炭、水渣等),可不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但必须经汽车磅等计量设备过磅并提出由过磅单位、过磅人员、托运人签章的过磅单办理承运,过磅后要一车一位,装车后要平顶,并使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过磅单附“签认卡”备查。
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装载重量的,其操作使用管理监控办法另行公布,凡以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托运人必须与装载机称重装置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货车装载重量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成件包装货物(500千克/立方米以下的轻浮货物除外)按件数和重量托运的,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记明货物的单件毛重,承运人应在货票“记事”栏转记,规格不同的,应分别填记并注明件数,规格过多的可另附经托运人签章的重量清单交车站附货票备查。车站应对每种规格货物进行不少于7件的件重抽查。
棚车、保温车等不需填记“签认卡”的货物,装车后,装车单位应对所装件数进行复核,根据货物装载的排、列、高及中间装载数量核实装车件数,记入“棚车类装载成件包装货物件重抽查及件数分布情况”小票(附件3),交车站货运装订成册备查。
件数过多托运人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未按件数承运的成件包装货物,使用棚车、保温车装车的,装车后应使用轮重测重仪抽查,抽查方法、车数比照散堆装货物抽查规定办理。
(三)散堆装货物防止泄漏规定:
1.为防止货物经车辆门缝、排水口泄漏造成货物损失并污染、损坏道床,对易于泄漏的散堆装货物(粉状金属矿、磷矿粉、红土)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漏布防止货物泄漏。
2.防漏布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布用于普通敞车,Ⅱ型布专用于红旗(铁壳)车。制作标准:Ⅰ型布为12500×(货物装载高度+500)mm,一边对应车门吊钩设置1500mm长的边绳,下部折角处设置4对固定底边的拴结绳;Ⅱ型布为1450×1450mm的正方形,对应拴结环设置300mm长的边绳3对。防漏布应质地良好,渗水性强。
3.装车方法:普通敞车装车前将Ⅰ型布紧靠车边呈L型分布,上边绳拴在吊门钩或拴结孔上,底边折角约300mm,下部拴结绳拴结在丁字铁或车门柱上,用货物将折角压实后方可装车,防漏布上边应高出货物100mm以上;Ⅱ型布拴结绳分别拴结在对应的拴结环(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维护)上,清通排水口并以稻草塞死后方准装车,Ⅱ型布可重复使用,但装车前必须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四)废钢、散装玻璃渣、焦炭的装载加固:
1.废钢、散装玻璃渣装车,严禁超出端侧墙高度,装载高度低于端侧墙边沿不足200毫米的必须使用钢网进行加固。
2.焦炭可起脊装载,起脊高度不得超过200毫米,焦炭装载高度(含起脊部分)超出货车端侧墙时,必须苫盖焦炭网,边沿距端侧墙上沿不足100毫米或需要超出端侧墙装载时,必须同时使用围档,边沿距围挡顶部不少于100毫米。
第二十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条的补充
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梯形码放时,收缩长度纵向不得小于货件长度(横向码放时为宽度)的二分之一,横向不得小于货件宽度(横向码放时为长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要求见附件5。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一条的补充
1.为保证货物装载加固材料符合《加规》第八条的规定,铁路局对部分重点加固材料实行达标管理:
(1)纳入铁路局达标管理的重点装载加固材料有:草支垫(含凹型)、稻草垫、稻草绳把、货物绳网、三角挡(木制、铁塑制)、合成材料制成的盒装钢板底托、焦炭围挡、焦炭网、废钢网、矿石防漏布等及其它需要进行达标管理的加固材料,此外,篷布绳网也比照加固材料纳入达标管理。
(2)达标厂的申报及批准
①凡具备加固材料生产能力,其产品符合《加规》第八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都可申报加固材料定点厂家。
②申请厂家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提出下列资料:申请报告、生产工艺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验收出厂制度、消防制度、产品规格尺寸及力值、县级以上技术标准部门或路局科研所出具的理化性能测试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涉及专利的专利授权书等。
③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资料,本着“正规合法,质优价廉,产用分离,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厂家的生产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专利使用权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的厂家择优作为加固材料达标厂并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每年以电报予以公布。
(3)达标厂的日常管理
  ①加固材料达标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按产品质量标准规范化组织生产,业务上接受局货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②铁路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达标厂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召开一次经验总结交流会,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及发现有乱抬物价、生产非范围产品等行为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整改或禁用其产品。 
③凡达标家必须注册商标,并将标有商标、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址、电话及达到的技术标准编号等内容的标识张贴或拴挂在产品易于检查辨认处。
  (4)达标加固材料的使用管理
  ①装车单位使用上述达标管理的加固材料,必须向铁路局公布的达标生产厂家购买,严禁重复利用和使用公布以外厂家或外局生产的装载加固材料(经铁路局批准的除外)。
  ②货物绳网、篷布绳网、废钢网、焦炭网、焦炭围档、矿石防漏布等每车使用数量固定的加固材料,实行号码准用证制管理,达标厂家销售上述定点产品的同时,根据购买量付给购买单位相同数量的“产品合格准用证”,一车一证,证内应注明商标、材料名称、车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电话号码、防伪标记(或厂家公章)和流水编号等内容,式样由厂家自定,报铁路局货运处备案,必要时,厂家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式样保护,材质统一为不干胶纸。装车单位购买加固材料后,及时将“产品合格准用证”起始号报车站,车站应对号码进行购买登记(附件4之表4),并与厂家联系核实,无误后方准使用,装车后,装车单位应将“产品合格准用证”粘贴在“签认卡”背面,作为使用凭证备查。
③其它达标加固材料(草支垫、凹型草支垫、稻草垫、稻草绳把、三角挡、合成材料制成的盒装钢板底托等),车站应按购买使用单位的不同,分别建立“装载加固材料使用管理登记簿”(附件4之表1、表2、表3),指定专人将购买的发票(或其复印件)粘贴在登记簿上并根据发票逐车进行登记、销号,不得漏销、简化填记或多车合并填记(武钢除外),按月进行汇总。如有转卖、报废的,其名称、数量及购买单位应注明并列销。
④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加固材料的使用管理,凡违反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购买、使用非达标产品、假冒产品等装车的,严格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2.货物支架、座架使用管理:
(1)货物支架、座架可由使用单位设计、制作,并由所属单位委托武汉铁路局科研所进行测试并涂打或标注专用标记,测试报告铁路局、车站及所属单位各一份。
    (2)货物支架、座架所属单位凭测试报告提出申请,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号,编号式样为“WH××××”,由所属单位负责喷涂在支架、座架明显处,每个一号,不得重复。
(3)装车前,由装车单位负责,详细检查架体技术状态,是否有变形、开裂、有无检测标记和编号等情况,技术状态不良、无编号、无技术检测标记及超过检测期限的不得使用。
(4)货物支架、座架的租借比照货物转向架办理,不办理跨局租借。
(5)可重复使用的货物支架、座架的日常维护及管理以及报废标准比照货物转向架办理,但其技术检测周期为三年,使用年限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一般要求:
1.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
2.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4.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5.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保证[*2] 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6.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一般不短于100mm。
第二十四条  对超出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四条的补充
对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超出不足一层但超出部分超过货件本身高度二分之一的成件包装货物未使用绳网加固的,应在端部斜拉牵加固。
对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的易窜动货物(木材、竹子、型材、钢管、电杆、结构架等),在方案的基础上一律在端部加装挡板(加固壁)或满插支柱,在无法加装挡板(壁)或满插支柱的情况下,也可使用兜头拉牵加固。
凡苫盖篷布的,必须加盖篷布绳网。
第二十五条  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二十六条  专用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
突出车
端长度
L(mm)
L<1500 1500
≤L<
2000
2000
≤L<
2500
2500
≤L<
3000
3000
≤L<
3500
3500
≤L<
4000
4000
≤L<
4500
4500
≤L≤5000
容许装载重量(t) 58 57 56 56 55 54 53 52
 
2.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

图3-1
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图3-2
第二十八条  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八条的补充
货物转向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使用管理规定(铺轨机、架桥机、电气化施工设备、轨道起重设备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货物转向架按铁道部规定办理):
1.货物转向架的编号管理:
(1)货物转向架编号式样为:
武P(或Z) 30(或60、70等)——2(或3)——××××
其中:
武——为武汉铁路局简称;
P或Z——代表货物转向架类型,“P”为普通型,“Z”为专用型;
30、60、70——表示货物转向架的最大承重吨位;
2、3——表示两承载车之间跨装车数;
××××——为铁路局下达的自然数编号,每套(上下架体合为一套)一号,不得重复(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每组两套的号码必须一致,编号之后以A、B区别),上下架体编号相同,编号尾数奇数为死心盘,偶数为活心盘。
(2)货物转向架产权单位负责将批准的编号完整、统一地喷涂在上、下架体(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还应在滑台上)明显处,并对其是否经过技术检测的真实性负责,在编号之后,还应喷涂产权单位名称。
(3)产权单位应建立货物转向架明细台帐和运用管理台帐,车站应建立使用检查登记台帐。
2.货物转向架的购置及编号申请:
托运人购置货物转向架时,应向车站提出申请,经站段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铁道部批准的生产厂购买。
新造或购置的货物转向架,由产权单位向车站提出编号申请,同时提出下列技术资料(其中1-4项均由产权单位在购买时向生产厂家索取):
(1)铁道部批准生产的批文(或复印件);
(2)经铁道部鉴定、认可的设计图纸(或复印件);
(3)转向架技术使用说明书;
(4)出厂合格证明;
(5)铁道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转向架技术检测报告。
经站段审核后,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编号。
3.货物转向架的使用及租借:
装车单位应负责货物转向架装车前的检查和整备,详细检查上下架体是否变形,焊缝是否开裂,加固设施及拴结点有无损坏,中心销轴是否完好,一副两个心盘是否一死一活,编号是否一奇一偶,上下架体编号是否一致(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一副两个上下架体及滑台号码均必须一致);检查合格后应对转向架上下架体之间的油盘进行清扫,按使用说明书加注润滑油脂,并检查上架体是否转动、滑动灵活。技术状态不良、编号不符合规定、未经过技术检测、年检不达标及超过检测期限的不得使用。
货物转向架不准擅自租借使用,确因临时需要,由租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产权单位、装车站同意并签章后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发站、到站、品名、规格、租借期限、数量、编号及产权单位等,并附货物转向架使用说明书及租借合同,合同内必须有因货物转向架质量原因产生的问题或事故由产权单位负责等内容;租借外局编号的转向架时,申请报告应报租借局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同意租借的批示,一次租借二次以上重复使用的,还应进行技术检测,并附技术检测报告。
4.货物转向架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1)产权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货物转向架的存放保管、台帐建立、定期维护,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返回后,必须检查上下架体是否变形、开裂,转动、滑动是否灵活,各种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避免露天存放,保持状态良好,每半年要对货物转向架进行一次除锈刷漆,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逾期未检测的不得使用,对发生变形及曾发生车辆冲撞(含一般及其以上行车事故)等问题的,应重新经过技术检测后才能使用。
(3)铁路局对货物转向架的技术状态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技术检查,由铁路局科研所对货物转向架的主要部件进行探伤和表体技检,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产权单位进行整修、停止使用或报废,技术状态符合要求的,由铁路局每年进行公布。                                                                                                                                                                                                                    
(4)货物转向架符合报废条件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予报废,不得自行维修或采取加减、更换、加强零部件等措施而继续使用。对确属使用次数较少、技术状态良好而超过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可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并经技术部门检测合格后,允许延长使用。
5.车钩缓冲停止器的制作和安装按武汉铁路局“关于制作和安装跨装车组车钩缓冲停止器的规定”(武铁货电[2005]45号)办理。卸车完毕后由卸车单位负责拆除,未拆除的不得装车或排空。
第二十九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三十一条   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
第三十二条  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3] 
腐朽木材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  装载原木(包括坑木、小径木)时,应对每垛起脊部分做整体捆绑,整体捆绑线使用直径不小于7mm的钢丝绳或破断拉力不小于21kN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腰线使用专用捆绑加固器材时,整体捆绑线可使用Ф6.5mm盘条2股。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置距车辆端、侧墙顶面向下不小于100mm。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5道,4m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3道。整体捆绑线[*4] 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形钉钉固。车辆两端的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形钉钉固。
敞车装载板、方材时,货物高度超出车辆端侧墙的,应在车辆两端安装挡板(围装除外)。并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第三十四条  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3-2的规定。支柱折断时,必须更换。
 
 
 
表3-2
每垛木材的长度L(mm) 每垛木材使用支柱对数
2500mm≤L< 5000mm   3
5000mm≤L< 8000mm   4
L ≥8000mm   5
 
第三十五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墙高度而定,高度小于1600mm的不少于3道,1600mm~1900mm的为2道,大于1900mm的为1道。腰线间距适当,不得卡侧墙,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每对支柱使用封顶线1道。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捆绑材料 规格 腰线周数 封顶线周数
镀锌铁线 Φ4 mm 3 2
 
注:1.装载杉木时,腰线周数可按封顶线周数办理;
2.每道封顶线与每根(块)木材的接触处使用2个U形钉钉固。
第三十六条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由支柱中心线算起)。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第三十七条  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长度,分别采取:
1.围装:将木材沿车辆端侧墙内侧竖立一周,超出端侧墙部分,不得大于端侧墙高度(立装木材长度)的二分之一。围板厚度不得小于4mm,围板四周用8号镀锌铁线2股串连,并用U形钉钉固。
2.顺装:每垛内插2对支柱,垛间距离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竹子应使用敞车装载。在敞车两端使用竹篱作挡壁,并在挡壁外内插木支柱5~7对;两侧内插木支柱不少于4对。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各使用8号镀锌铁线捆绑两周。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第三十九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专用货车装运时除外),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手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运输轿车时,其制动手柄应拉紧,并将档位放在空档或P档上)。其装载方法如下:
1.顺装时,相邻两辆间距不小于100mm。
2.横装时,相邻两辆应头尾颠倒,间距不小于50mm。
3.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其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3

4.爬装汽车方法见图3-4。

 
5.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见图3-5

图3-5
第四十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加固方法如下:
1.顺装时,轮径1000mm以下的前轮(组)前端、后轮(组)后端以及轮径1000mm及以上的前后轮(组)前后端,均应安放相应规格的掩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八字形拉牵加固。
装载履带式货物时在履带前后放置方木或挡木,但不得与履带齿接触,并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
2.横装时,每辆前后轮前(后)端安放三角挡并掩紧钉固。
3.跨及两平车的汽车应在其前轮外侧或内侧50mm处钉固侧挡(不用三角挡及捆绑),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4。
4.爬装时,爬装在前部车厢内的前轮不需加固,但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用镀锌铁线斜拉(斜拉线与水平夹角不大于60度)。爬装车组最后一辆的后轮,应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4。
无车厢汽车爬装时,重叠装载两轮轴应上下对齐,并捆在一起(不宜过紧),后轮前后均用三角挡掩紧钉固,并采用小八字形拉牵加固,见图3-5。
5.对回转式货物应在平衡铁处放置支架并采取防止转动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圆柱形货物可选用适当规格和材质的凹木、三角挡、座架等材料和装置,并采取腰箍下压、拉牵等方式进行加固。
第四十二条  球形货物应选用适当规格、具有足够强度、能保证货物稳定的座架,货物底部不得与车地板接触。对无拴结点、加固较为困难的球形货物,可在球体上部采用套圈,套圈四处拉牵牢固。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
第四十三条  装载单件重量1t及其以下的金属块、锭、坯时,须均匀分布在车地板上。靠端侧墙(板)处货物的装载高度须低于端侧墙(板)。
单件重量超过1t不足4t的金属块、锭、坯,应大小头颠倒,均衡装载,可使用挡木或支撑方木加固。
成垛(捆)装载时,要求堆码整齐,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并用镀锌铁线或盘条捆牢。
使用全钢敞车时,应用稻草垫等防滑。将中、下门关闭后用8号或10号镀锌铁线捆固。
第四十四条  钢板可使用敞、平车装载。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货物层间及与车地板间应衬垫防滑,重量分布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使用平车装载钢板时,可单排或双排顺装,装载高度超出端、侧板时,可使用支柱。每层钢板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每垛钢板采用反又字下压加固2道,端部采用交叉斜拉加固。
使用敞车装载钢板,钢板宽度在1.3m时,应双排顺装,每垛使用盘条(钢丝绳)或钢带整体捆绑,捆绑间距不大于2.5m。钢板宽度超不小于1.3m时,可单排顺装。长度7~9m的钢板允许中部搭头,两端紧靠车端墙。
第四十五条  成捆或盒装薄板、马口铁、矽钢片等货物可使用敞车、棚车装载。成垛装载时,要求分布均衡,每垛货物高度不得大于货物底宽的80%。货物层与层间、与车地板间须加防滑衬垫。
第四十六条  卷钢(板)应使用平车和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C64、C64A、C64K、C64H、C64TC70及C70H等敞车装载。
卷钢(板)可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立装时,卷钢(板)的直径须大于本身高度;卧装时,可使用钢座架(座架须与车体加固),用木地板平车卧装时,可将相邻卷钢(板)用夹具或镀锌铁线(盘条)捆在一起,并用三角挡掩紧钉固;集束立装时,集束端最短距离应大于集束高度,卷钢(板)中部用镀锌铁线(盘条)捆绑在一起,并采取防止镀锌铁线(盘条)下滑措施。
卷钢(板)无论立装、卧装或集束立装,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卷钢(板)本身应用镀锌铁线、盘条或钢丝绳等与车体捆绑加固(装载在座架上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25m钢轨采用专用货物转向架两平车跨装方式,两平车地板面高度差超过20mm时,必须垫平,可不安装车钩缓冲停止器。遇有涂打“关”的平车,允许放下端侧板进行装运,提钩杆和放下的端侧板要捆紧锁牢。
第四十八条  钢丝绳、电缆可使用敞、平车装载。卧装时,可使用钢、木座架,并采取加固措施。使用敞车立装时,每个轮盘下部垫横垫木(条形草支垫)或稻草垫。
第四十九条  型钢及管材可使用敞、平车装载。根据需要可使用硬木支柱(钢管支柱)、隔木、掩木、稻草垫(条形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镀锌铁线、盘条、钢丝绳[*5] 等材料进行加固。
1.长短不一的各类型钢及管材混装一车时,应将重的装在下面,轻的装在上面,长的装在两侧,短的装在中间。
同一规格型钢及管材应成垛(捆)装载,堆码整齐,必要时,允许搭头、压边、压缝或重叠装载。
2.型钢及管材的装载高度超出侧墙(板)时,每垛货物至少安插两对支柱。超出高度在1m以内时,捆1道腰线,超过1m时,捆2道腰线,必须封顶。
敞车起脊装载管材不使用支柱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捆绑,层间衬垫防滑。[*6] 
3.使用有端侧板平车装载长大型钢时,应紧密排摆成梯形,层间加垫防滑衬垫,并采用整体捆绑及反又字下压式加固。
4.使用敞车装载大型管材时,应成垛(捆)装载,底部须掩垫牢固。仅使用衬垫防滑加固时,装载在最上层的管材,超过端侧墙高度应小于管材直径的二分之一[*7] 。
不使用支柱起脊装载时,每垛(捆)管材需用钢带或钢丝绳下压式捆绑,层间衬垫防滑。
第五节  预应力梁
第五十条  预应力梁的装载方法
长度为32.6m(重量不大于115t)和24.6m(78t)的预应力梁,可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装运。使用普通平车装运时,只准使用N6、N17、N17AK、N17AT、N17G、N17GK、N17GT、N17K、N17T、NX型共用车,可不受附表2的限制。
1.长度为32.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为27~28m,使用两辆平车负重跨装(中间加挂游车一辆)运送时,负重车及游车限用13m长木地板平车。
2.长度为24.6m的预应力梁,跨装支距18m,使用两辆平车跨装运送时,限用NX17B、NX17BH、NX17BK、NX17BT、NX70、NX70H型共用车。
3.使用N15型桥梁专用车组跨装运送32.6m的预应力梁时,允许中间加挂两辆游车。
第五十一条  预应力梁的加固方法
1.货物转向架下架体每端,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拉牵成八字形,捆绑在车侧丁字铁或支柱槽上。
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桥梁底部之间,需加防滑垫木。死心盘一端货物转向架上部的防滑垫木上应加铺一层橡胶垫,桥梁底部两侧与货物转向架上架体挡铁之间,用木楔楔紧卡牢。
2.在货物转向架上架体预应力梁的两侧,分别使用斜支撑进行加固。斜支撑顶部与预应力梁体必须密贴顶牢,并用8号镀锌铁线或盘条将斜支撑与转向架上架体捆牢。
3.横向位移不超过20mm,或长度为32.6m梁的纵向窜动不超过250mm,长度为24.6m的纵向窜动不超过150mm时,可以继续运行。
4.斜支撑产生纵向倾斜时,必须进行整理。
 
第四章  方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分为装载加固定型方案(以下简称定型方案)、装载加固暂行方案(以下简称暂行方案)和装载加固试运方案(以下简称试运方案)。
装载加固方案应包括货物规格、准用货车、装载加固材料(装置)、装载方法、加固方法、其他要求等内容。
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定型方案的补充、修改和试运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货物装载加固主管部门负责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铁路局应及时将批准的暂行方案和比照方案报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凡使用铁路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及敞、平车类专用货车装运的成件货物,有定型方案、暂行方案和试运方案的,一律严格按方案装车;无方案的,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向装车站申报计划装载加固方案(以下简称计划方案,含方案比照申请)和相关资料,装车站按规定报批。托运人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装车。
第五十四条  与定型方案和暂行方案中货物规格(包括单件重量、重心位置、外形尺寸、支重面长度和宽度等)相近,装载加固方法相同并且使用相同车辆装载的货物,托运人可向装车站申请比照该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经发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运方案和超过有效期的暂行方案不得比照。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十四条的补充
货物规格或外形尺寸符合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的范围,但货物件数或单件重量少于方案的,车站可直接按照定型方案(或暂行方案)进行装车,可不另行申报比照方案。
第五十五条  托运人向装车站申报计划方案时,应详细提供货物的外形尺寸、单件重量、重心位置、支重面长度及宽度、货物运输安全的特殊要求等相关资料。申报暂行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装载加固计算说明书;申报试运方案时,还应同时提出由铁道部认定的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托运人应在计划方案上盖章或签字,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对货物的活动部位(部件)、货物的装载加固特殊要求以及涉及货物和运输安全方面的其它重要情况,托运人须提出书面说明。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十五条的补充
暂行方案申请(附件5)一式四份,经站段逐级审核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地方铁路、合资铁路需申报的装载加固方案由接轨站所属站段按权限负责审核、上报。
铁路局将逐步开发运用装载加固方案网上审批系统,有关网上申报、审批办法另行公布。
第五十六条  试运方案的论证和试验程序是:论证和试验单位会同托运人、承运人提出试验大纲,并报铁道部运输局核准;按核准的试验大纲进行论证、试验;提出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
试验大纲应包括:试运事项名称、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结论,拟采用的装载加固方法或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设计方案,静、动强度试验和运行试验方案,试验方法与手段,评判依据与标准,试运承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安全应急预案等。
重大的试运事项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专题研究,充分论证。
第五十七条  装车站收到托运人提出的计划试运方案、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后,逐级审核上报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按批准的试运方案组织试运。试运工作要精心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押运或跟踪监测。试运结束后铁路局应按要求及时提出试运总结报告报铁道部运输局。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十七条的补充
试运总结的内容:
(1)使用的车种车型,货物的品名、规格、试运的到站、总装车数,运行总里程及途中有关的改编作业情况;
(2)发站装车后、到站卸车前货物装载加固及加固材料、加固装置的状态情况;
(3)发生整、倒装的情况,应具体说明发生的时间、地点、位移距离等情况;
(4)试运的总体评价、结论及建议;
(5)参加试运的单位及人员名单。
第五十八条  铁路局和装车站应严格控制和掌握试运方案的试运范围,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扩大试运范围和延长试运时间。
装车站要建立试运方案管理台账,对试运方案从严掌握,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方案编号;到站要对按试运方案装车的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确认;到站、中途站发现问题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及发送铁路局、发站拍发电报,电报中应记明以下事项:发站、到站、装车单位、承运日期、方案编号、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不跨年度,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凡需继续执行的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方案执行单位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方案执行情况(试运方案为试运总结)和下一步运用请求逐级审核上报方案批准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逾期未申报者,原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自行废止。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十九条的补充
暂行方案有效期以年度为单位,不跨年度,但比照方案的有效期经批准可按被比照方案有效期执行。
第六十条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要符合规定。凡存在伪造试验数据、不按批准的试运大纲进行论证和试验、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方案论证、技术检测资格。
凡因论证和试验单位违规操作及相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和货运事故的,追究论证、试验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满载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货车满载工作是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提高货车静载重。铁路局和装车站要加强货车满载组织管理,深入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改进货物包装和装载方法,优化装载方案,总结工作经验,实现巧装满载。
满载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整车货物轻重拼装,轻浮货物超定额装载,集装化增载,自备箱(车)回空利用,散堆装货物减少亏吨等。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一条的补充
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车满载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设立专人,负责满载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宣传、指导、分析、追究及考核。
车站应在货运营业场所张贴有关增载规定和主要车种允许装载重量参考表,必要时复印发放给托运人。装车单位应认真按允许装载重量组织装车,达不到标准的要认真分析。对货物装载重量有限制规定(如方案限制等)而达不到允许装载重量的,运单、货票必须填记货物装载的实际重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填货物重量。
第六十二条  装载货物应合理选择车辆,货种适合车种,充分利用货车的有效载重力和容积。
装运畜、禽类应尽量组织多层装载。托运人应根据需要配置多层装载设备。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装车站要将货车静载重指标归口纳入考核,货车静载重报告(铁运-9)应正确填写,按时上报。
各铁路局对货车静载重完成情况要按季考核分析,并根据管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三条的补充
铁路局每季对静载重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六十四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1、附件5、附件6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昆明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米轨铁路的相关规定。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五条的补充
各直属站、车务段可依据《加规》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对《加规》第六十六的补充
本补充规定由局货运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武汉铁路局〈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补充规定》(武铁货[2005]263号)同时废止。
修改
次数
发文日期 文  号 专刊期数 实行日期 备  注
公布 06.8.18 铁运[2006]61号 06.5 06.11.1  
1 08.8.2 铁运[2008]106号   发文之日  
           
           
           
           
           
           
           
           
           
           
           
           
           
           
           
           
           
修改一览表
 

 [*1]铁运(2008)106号修改,发文之日起实行。
 [*2]铁运(2008)106号修改,发文之日起实行。
 [*3]铁运(2008)106号修改增加,发文之日起实行。
 [*4]铁运(2008)106号修改,发文之日起实行。
 [*5]铁运(2008)106号修改,发文之日起实行。
 [*6]铁运(2008)106号修改增加,发文之日起实行。
 [*7]铁运(2008)106号修改,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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